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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组织员工参加市法院旁听活动
发布时间:2024-03-05

根据集团八五普法工作计划,近期集团企管法务部组织员工旁听市中院二审审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员工A在运输企业B公司从事货车司机工作。2023年7月,员工A通过某运输平台承接运输业务,员工A缴纳340元服务费后,承接了一笔3600元的运输业务。员工A完成该笔业务后,扣除垫付的服务费340元,将剩余3260元,交回公司。公司认为340元为押金,平台公司会退还给员工A,以其侵占公司财产,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因经济补偿金问题,双方发生纠纷,员工A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而B公司辫称,本次解除劳动合同属于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的情形,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本案争议焦点:员工A扣留支付平台公司340元的服务费,是否符合,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的情形。

以案释法: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本案中,员工A扣留支付平台公司340元的服务费,是为公司代付的服务费,是否达到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情形,举证责任在公司。本案警醒我们,在公司劳动合同内容中,条款设置要清晰完备,对于公司规章制度需事先履行告知义务。

相关法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必支付经济补偿金:(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供稿:企管法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