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导览: 1.基本案情 2.罪名定义 3.量刑标准 4.法院审判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邓某作为镇分管财政、政府采购的党委委员,在镇生活污水处理厂项目招标过程中,与罗某串通投标,由邓某按照罗某提供的投标公司兴源工程公司相关资料制作评分标准,最终兴源公司顺利中标,中标金额725.84万元。 二、罪名定义 第二百二十三条 【串通投标罪】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是串通投标罪。 【串通投标行为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2)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3)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4)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5)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6)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三、量刑标准 (1)刑法量刑标准 第二百二十三条 犯串通投标罪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年5月15日)立案标准第六十八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中标项目金额在四百万元以上的; (四)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二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串通投标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法院审判 邓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利益,其行为已构成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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