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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投普法│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系列: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发布时间:2023-10-18

---本期导览:

1.基本案情

2.罪名定义

3.量刑标准

4.法院审判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为干扰市公安局对国际酒店财务的调查工作,指使被告人张某明将该酒店财务信息服务器及硬盘转移并销毁。被告人张某明按照张某的安排将财务服务器及存储硬盘从机房拆除,先后转移到酒店地下室及其车上。次日凌晨,当公安人员向被告人张某明询问财务服务器去向时,被告人张某明将存储硬盘交出。已查明的被隐匿的财务信息服务器记载的财务账目涉及金额120135.08万元。

二、罪名定义

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是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三、量刑标准

(1)刑法量刑标准

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  犯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的,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年5月15日)立案标准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隐匿、故意销毁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依法应当向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有关主管部门等提供而隐匿、故意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法院审判

被告人张某、张某明明知是财务凭证而故意隐匿,其行为均构成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鉴于隐匿时间较短且未造成后果,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判决被告人张某、张某明犯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免予刑事处罚。